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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十大案例发布_我的网站

A | 讯 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

B | 本批十大案例从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中遴选确定,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两大类型,并聚焦长江、黄河流域和青藏高原等重点生态区域,较为全面地展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同向发力的工作成效,集中体现了行政与司法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 本批十大案例分布在改革不同阶段,其中试点阶段(2015-2017年)启动办理的2件、全国试行阶段(2018-2021年)启动办理的7件、常态化实施阶段(2022年至今)启动办理的1件。
8月23日晚间,佳缘科技(301117)发布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招股说明书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8月24日开市起停牌一天,8月25日开市起复牌,股票简称由“佳缘科技”变更为“ST佳缘”。公司表示,该事项尚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试点阶段,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某企业污染长江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提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样本,有助于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贵州省贵阳市2家企业非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探索了磋商和司法确认具体机制,被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全国试行阶段,安徽省池州市某企业污染长江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创新简易评估程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等赔偿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办理为形成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奠定了基础,相关制度探索已充分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某企业污染黄河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为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司法示范。
根据告知书披露,佳缘科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及2021年和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均存在虚假记载。 违法事实主要涉及两项:其一,2019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与某客户签署多份科研合同或电子产品采购合同,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其二,2020年公司介入无锡金都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昆明博远中菱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正在履行的购销业务链条,相关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 两项违法行为叠加,导致佳缘科技2019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015.6万元、虚减687.65万元、虚增2803.38万元、虚减2562.4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5.39%、3.61%、8.85%、9.51%;利润总额分别虚增1613.84万元、虚减1569.60万元、虚增1803.93万元、虚减1634.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44.02%、25.8%、16.95%、24.4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电镀基地多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3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全盐量硫酸盐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人民检察院全流程参与,深化“政府索赔+检察支持”的协同履职模式,为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提供实践支撑。 常态化实施阶段,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为建设综合性修复基地、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打造鲜活样板。 截至2026年7月,各地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7.04万件,涉赔偿金额超过355亿元,推动一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改革成效覆盖面持续拓展。 针对上述违法事项,证监会对佳缘科技及主要责任人做出处罚决定,合计罚款1450万元。本批十大案例大多是全国或者本地区的首例、首创,在全国或本省份范围具有重大影响;有的对磋商、诉讼、修复等方面的机制进行了探索;有的还被相关改革文件或者立法吸纳,有助于各地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办理,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人民检察院支持损害赔偿案件高质效办理。十大案例是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见效、纵深推进的生动缩影,体现了各地在不同时期制度改革实践中的积极探索,对于推动改革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上市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王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董事、副总经理朱伟华和财务总监柳絮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另一实际控制人、原董事会秘书尹明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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